海欣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9: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结合《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相关要求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
事宜的职能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该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四)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及其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
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从其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
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公司或子公司如发生应披露的事项或累计计算后触及披露标准的,所涉部
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通过 OA、邮件等书面形式,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并按
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报总裁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同意后签发。
  未经上述审查程序,严禁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相关负责人在作出某项重大决
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
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
有重大遗漏。
  相关负责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有关方咨询。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披露
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或
第一大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公
司报送重大交易、重大事件信息。委派至控(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控股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对重要信息上报的真实、准确、无遗漏作出
承诺。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
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影响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诉
讼、高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交易、重大事件信息;
  (二)子公司突发的安全或环保责任事故等;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信息。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参股公司信息报告
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委派的董事或监事。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
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委派人员共同承担子公
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相关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媒体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交所网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根
据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体系。
                第七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的信息披露规定,对违规责任进行追究,加强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
戒: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以公司所受损失为经济处罚上限);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对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的惩戒,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按
对责任人的管理权限报公司经营层或董事会审定实施。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的结果
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欣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