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志军)
本人身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
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理念,坚决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
益,勤勉且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赋予
的权利。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针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
出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情况
李志军,男,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湖南工商大学教授、正高级会计师,会计
学硕士生导师,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湖南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长沙市高层次人才,
中南大学、湖南大学 MBA 兼职导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株洲冶炼集团财务部长、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财务部长等职。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能够保证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股东会 3 次,本人均出席参加。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
供的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参加各议案的讨论,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报告
期内公司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报告期内参与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
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本人均出席参加,对 2025 年度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本人认为,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会议听取了公司风控审计部《公司 2024 年内审工作情况及 2025 年工作计划》等
的汇报。
议,审阅公司 2024 年度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并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关于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预案》《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经过与公司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交流沟通,本人认为公司的年度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情况,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
内部控制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对于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认为其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策科学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议。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经与公司管
理层充分沟通,本人认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的
财务状况,未发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议。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经与公司管理
层充分沟通,本人认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的财务
状况,未发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议。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经与公司
管理层充分沟通,本人认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
的财务状况,未发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议听取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预审情况汇报,并与其进行了
单独沟通。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充分交流,审计委员会深入了解了公
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时掌握了公司运营的最新动态。
此外,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风控审计部定期提交的内审工作报告与重大事项检查
报告,及时掌握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状况、现存问题以及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督促
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
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和执业能力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
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大风险事项、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及初审意见进行
了深入讨论与充分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等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
关系。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董秘办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e 互动提问及回复情
况,积极督促公司加强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
资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长 18 天,通过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会议,认真参与各项会议,事前审阅、亲自出席、参与讨论、
合理权衡、审慎投票,帮助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与内控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利用出席
会议、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等机会,认真听取经营层的工作汇报,并与经营层展开充
分交流,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规范运作详情;关注外部环境对公
司的影响,利用专业优势和经验,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通
过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积极
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
在各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核查,并就相
关事项对公司进行的问询,均得到了及时的反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到了会议前广泛了解相关信息,会议中认真审核议案内容,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做好关联交易管理,未发生应当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均严
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开性,未出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已对
公司 2025 年度发布的《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各项报告进
行了全面审核,确认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谨合规,切实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25 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充分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
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并能独立、客观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状况进
行审计。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的议案》;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选举邓海滨先生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本人认为邓海滨先生符合上市公司对董事的要求,拥有履行职
务的条件和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高管薪酬的议案》和《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其中,《关于 2024 年
度董事薪酬的议案》被提交至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 本
人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并参照了
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进行制定,审议程序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相关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本人在 2025 年度始终
坚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核心原则,严格恪守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的双
重职责底线,切实保障自身履职独立性,始终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及整体利益作为履职核心目标。报告期内,本人一方面积极主动参与
公司董事会各项会议,全面深入审议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内部控制等各类重
大事项,认真研读会议材料,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科学
决策、规范运营提供务实高效的支持;另一方面,切实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职
责,牵头统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督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重点监
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与有效
性,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核查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公司财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助
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与专业把关的双重作用。
展望 2026 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坚守谨慎、勤勉、忠实的履职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兼顾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双重职责,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负责。后续将进一步强化履职担当,全面发挥独立董事在决策参与、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三大核心作用,同时聚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核心职责,进一步提升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效能,助力董事会提升决策质量和领导效能,推动公司优化经营管理、
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公众形象和整体利益,坚决保障中小
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