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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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
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
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申请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进行申报,董事会办
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
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
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
究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涉及的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涉及的信息类型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
              □其他类型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豁免事                相关内幕人士
               □是   □否                  □是   □否
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裁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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