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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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
的重要指示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河南平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一
步完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切实保障广大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及职责除应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
高效的原则;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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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
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督。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
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
应提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任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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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交辞职函。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
  (五)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度
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
支出;
  (六)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
让、资本运作、工程建设事项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
事项方案;
  (七)组织拟订公司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和赞助方
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八)组织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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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二)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公
司及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十三)组织拟订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组
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四)组织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制度,组
织拟订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方案;
  (十五)组织拟订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和职工收入分配
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提出意见;
  (十六)组织拟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公司民主
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
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事项方案;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人员;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
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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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制;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
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十九)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
建议;
  (二十)制定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及纠纷案件处理
方案;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
管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受总经理委托,
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
代行总经理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二)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下属子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与审定公司财务决策,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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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财务监督;
  (五)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
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总法律顾问主要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
策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协助配合总经理履行推进法治建
设相关工作;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
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组织制定和审批法制建设、普法教育、法律队伍建
设等相关工作规划与计划。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职权按照《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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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工作
要求;
     (二)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分析研判宏观形势
和企业状况,积极谋划改进生产经营的策略和方案;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执行效
率,确保企业经营计划和目标有效达成;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防
范化解风险,促进企业运行效率和管理效能持续提升;
     (五)组织做好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的支撑保障工作,
落实经理层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的机制,与董事会
成员保持良好沟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向董事会提供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六)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
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提高经济效益
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注
重员工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
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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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经理层成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落实党委决定,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
建工作;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对公司承担的
其他诚信、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条规定,所
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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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应当规范行使董事会授权,一般主持召开总经理办
公会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其决策事项。对于拟提请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工作举措、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等,可以根据相关事项(举措)的重要、
复杂、敏感程度,灵活采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层成员召
开专题会议、签报等方式进行研究讨论或者决策。
  经理层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后,应当按程序提
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定,或者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一般应
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研究
讨论或者决策其他重要议题,也应当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
长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签报等书面形式或者当面
沟通。
  经理层副职组织拟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提请
党委研究讨论前,须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有权决定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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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其他突发或特定事项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
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经理层副职召集和主持;总经
理空缺、不便或者不能委托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一名经理层
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办公会
可以安排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列席。
因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但一般不列席;党委专职副书记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作出的决策应当以总经
理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由总经理或者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范围:
  (一)落实董事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订公司经营、财务、投资、对外合作等年度
计划及实施办法;
  (三)研究、部署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
  (四)研究公司各部门、独资、控股子企业提请审议的重
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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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督察、协调各部门、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作;
  (六)总经理履行职责时,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形成决议、
提案、方案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认为有必要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八)遇突发事件需要及时提交会议决策的,或已经决策
需召开会议补充商议的;
 (九)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通知、
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决议督办落实、会议
文件的保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议题征集。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经
理层成员等研究提出议题及建议方案。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及
建议方案,应当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同意;分管的领导
班子成员视事项的重要、复杂、敏感程度,主持召开专题会议
进行研究,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决定的议题,必须有议
案及相应的书面报告、意见或方案、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等支
撑文件,议案及有关支撑性材料由业务部门准备,经分管副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提出,
经总经理同意后,办公室负责议题的集中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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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准备。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召集人的要求提前
三天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
席人员以及召集人认为应当在通知中注明的其他事项,会议议
题及讨论材料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
  参会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必须向总经理请假;请假人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
召开会议前提出。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当不少于半数的经理层成员到会方可
召开。如与会人数低于上述人数,会议应当另行召开。
  (三)召开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包
括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召开的,可
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等
方式征求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会议议题由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明确提出需要会议研
究决定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严格按照议题和程序逐项进行,不得临
时动议。
  (四)会议决策。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对建议方案进行
研究或者作出决定。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总经理在广
泛听取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并负责。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存在重大分歧的,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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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交换意见、充分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议题应逐项讨论、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总经理办公
会决策事项与经理层成员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
影响公正决策的其他情形时,相关成员应当回避。需要总经理
回避的,对于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原则上提交董事会作出决
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董事会临时授权董事长召开专题会
议进行决策并负责;对于其他事项,应当指定经理层副职主持
会议进行决策并负责,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五)会议记录。办公室应确定专门会议记录人,准确全
面地做好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由具体单位/部
门承办。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及时提交。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保管存档。
       第六章   会议决议执行与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应参会人员,会议结
束后,会议召集人应及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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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事项,参会人员必须执
行;各有关成员和承办单位/部门应根据会议精神,按照分工负
责抓好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对决
议事项做出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重新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
情况。承办单位/部门应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办公室进行
检查、汇总,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
要或决议事项,任何人员不得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如在
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重新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
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属于保密范畴的会议内容和议定事
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监督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出资人监
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自觉接受党委对用权履职的监督、
董事会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责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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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
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
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党委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采取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及时报告等方式进行,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一般结合董事会会议进行,年度报告应当事先听取党
委意见。
  (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定期报告。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
会授权事项行权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
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
实情况,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情况,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及时报告。主要报告: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重
大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风险管理
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体系重大问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方面的重
大问题等。
  对于经理层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按照
分工安排经理层相关成员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
的实施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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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
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经理层副职应当经常性向总经理报告其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的重要情况,经调研后就重大问题向
总经理提出意见建议。涉及经理层成员经营管理行为方面的重
大问题,可以直接向党委、董事会或者承担董事会监督职责的
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经理层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头执行以职
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职工民主监
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程序提请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在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或事项:
  (一)仅凭经验、感觉对议题作出决策;
  (二)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审批、决策;
  (三)不履行本制度的职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流程开展工作;
  (五)各项制度中禁止的行为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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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决策程序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
策事项的,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
施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按公司
责任追究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平高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管理办法》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党委办、董事办、证券部)
负责解释。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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