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 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职责
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水平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
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
制,津贴水平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
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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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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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需要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的,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薪
酬调整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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