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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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出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理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
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总经理室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
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融资事项;
  (二)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其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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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融资事项的权限和程序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签订单项重大购销合同额度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以下;
  (二)签订单项购销合同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公
司总经理应在签署后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
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
导批示,经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核后,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
的由总经理批准;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的由由董事会批准,固定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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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报财务部会同有关主管技术
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才可办理报废手续。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批准,固定资产价值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由股东会批准后处理。
  第十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一)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含 20%)的投
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二)对投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20%但不足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的投资项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三)对投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含 50%)的投
资项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由公
司战略发展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议
后,报股东会审批;
  (四)对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
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
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战略发展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
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经战略发展部组织评审,按法律、法规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
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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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总监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
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
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
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
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
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
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
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
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室、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
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总监(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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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
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并向总经理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
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
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
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
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经理室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总经
理室、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股东会、董事
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
失。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
告或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
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
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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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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