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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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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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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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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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原则上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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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被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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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
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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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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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持续关注相关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
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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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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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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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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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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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 未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七)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 未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求、或该董事本身的
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文件编号:ICE-W-01-005                   文件版本: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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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件编号:ICE-W-01-005                       文件版本: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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