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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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银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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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分析师、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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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上海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
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
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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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会议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在日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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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
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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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
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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