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食品: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18: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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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
持续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
资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盈利水平、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平衡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利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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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的意见;
润分配。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在保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实施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办
法。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
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股东)、独立董事会的意见,提出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未来三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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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未来三年,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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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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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
  五、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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