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液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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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810013      债券简称:万通定转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
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
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任命的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其
中,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及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发展情况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等因素
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
评。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与具体
构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公司可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关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事项的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
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二)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为结合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
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的固定收入,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
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而浮动的收入部分。绩效薪酬与
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
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
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高端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
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可结合在研项目进展情况,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
不强制与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运用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更好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
长期经营业绩、投资价值相匹配。严格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条件,合理确定股权
激励授予价格,防范利益输送,强化股权激励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
励与约束。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公司行业周期性特
征明显的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
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
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计算薪酬和(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
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
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
以处罚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本条款亦适用
于已离职或者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放薪酬和(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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