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82 证券简称:方正阀门 公告编号:2026-030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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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的
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高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六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
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董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薪酬标准如
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
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据实报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 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
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
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
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
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
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按照董高薪酬方案,按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
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董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
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董高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绩效奖金: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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