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重大生
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关
注公司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
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5 年度任职期
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贺勇,男,1976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
士学历。1999 年 11 月至 2004 年 8 月在岳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担任综治办干
事;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中南大学就读会计学硕士研究生;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总部担任财务经理;2008 年 9 月
至 2011 年 11 月在中南大学就读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2 年 1 月至今在湖南工
商大学会计学院担任讲师、副教授,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23 年 8 月至
今任惠同新材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 年 11 月至今,担任力合科
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担任长沙都正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任
职期间内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亦
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独董姓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 出席股
名 董事会 席董事 方式出 席董事 事会次 续 2 次 东会次
次数 会次数 席 董 事 会次数 数 未亲自 数
会次数 参加董
事会会
议
贺勇 6 6 0 0 0 否 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行使审计委员会职权,主持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对外部审计机构职责的监督、续
聘外部审计机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等相
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和审议,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人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度共参加 2 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发表
独立、客观、专业的意见,对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利润分配、补选董
事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
权。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
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能,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
务。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
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
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列席股东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
每次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
况,积极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
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累计完成 15 个工作日的现场履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参加公司组织的研讨会,听取公司管理层
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汇报并进行现场调研,关注公司重要事项及重大风险事项的决
策,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
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
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
确、客观、公正。还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
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公众媒体有关公司的新闻报
道等信息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
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有
关人员询问,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
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管
部门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思想意识,
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
建议。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在工作
中,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关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及独立
作用,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日常性
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根据日常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
报告期内,本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
司相关人员,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关联交易是公司
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正常需求,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该关联交易具有必
要性。公司预计的 2025 年及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同时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专业资源和优势,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
司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按时
完成了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经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的内部控
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
的议案》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
为公司提供准确、公正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原董事陈波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辞职,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公司召开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管衡女士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
核查,该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增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由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任命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形。
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同时积极关注公司规
范运作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与专业咨询作用,
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角色定位,谨慎、认真、忠实、勤勉
地依照法规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
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
合作,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