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超越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
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
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
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
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
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应将ESG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ESG体系建设,强化
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
升ESG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
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
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ESG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ESG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发
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ESG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
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ESG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按
照统一标准对所属主体进行系统管理。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意见引入
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
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会全面决策公司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与ESG相关
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ESG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
管理制度,审定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
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
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
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
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
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提升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和债权人
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和客户及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
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职责。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
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二十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报告
的,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
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
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