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迅速、
顺畅流动,并得到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通知、决议。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各
项信息。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 债权、债务重组;
(8)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除提供担保外其他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事前履行报
告义务。
(五)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六)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规定;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 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
(6) 回购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 股权激励;
(9)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0) 面临重大风险: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比照本制度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金额标准执行。
(11) 其他重大事项:
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
上披露;
案形成相关决议;
审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比照本制度本条第(四)项标准。
(12)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或各分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
措施或者解决方案予以报告: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情况及时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股东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内部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递交
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或者分公司负责人审核
签字。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适用)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
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六)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
付或过户;
(七)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会议纪要;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
重要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提请董事
会审议的,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若需流转,必须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重大信息的主体负责
人批准,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做好流
转过程所涉及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
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重大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原《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对
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