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微: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克哲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3: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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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徐克哲)
  本人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微电子)第九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
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
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意见,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克哲,男,197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
证监会大连监管局期货处科员、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党委副书记、吉林财经大
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党委书记、研奥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华微电子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
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
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
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出         以通讯                  是否连续   出席股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姓名     席董事会         方式参                  两次未参   东会次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数
徐克哲      9       9    3        0    0      否       5
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
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
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提出异
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全勤参加了任职期内公司召开的全部相关会
议。
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本人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任职期内                任职期内
        会议类别
                     应出席会议次数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会议             7                7
      提名委员会会议             3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                3
      战略委员会会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2
  注:“-”代表任职期内未召开相关会议,独立董事无需出席。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加提名委
员会会议,尽职尽责地审议各期定期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等。在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公司提交审议的议案均全面认真阅读,会议
讨论时,以审慎的态度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最终形成结论意见,就本人熟悉的领
域积极参与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为董事会高
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
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等相关事项,本人均认真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职责。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
极沟通。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了解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持续跟踪公
司内部审计计划制定与执行、重点领域审计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及整改
效果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领域、关键审计事项判
断、审计程序执行、审计人员配置等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审慎研讨,督促会
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股东进行交流沟通;通过关注网络互动答复及公司舆情信息等形式,详细了解、
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现场工作情况
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定期
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汇报、与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了解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系。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支持与协助,及时汇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会议材料和
工作资料,使本人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行情况和规范运作,并从专业角度为
公司的战略发展出谋献策。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及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同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审查了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事
项,并在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特别关
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定的 202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公司 2025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因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交易价格均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
发展,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负面影响,相关事项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相关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财
务报告及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均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十分关注公司应收款项情况和存货情况,确
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合规、透明、稳健。2025 年度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提供的相关财
务资料、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以及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多种渠
道,时刻掌握并监控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不发生财务风险事件。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相关风
险,通过与内部审计机构的交流沟通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进行评估和改进。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
内部控制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本人任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标
的形式进行。经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根据评标结果,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选聘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认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
诚信状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本人任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李娟娟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任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鹏女士、吴铁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李鹏女士、吴铁成先生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职
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其任职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的议案》,李娟娟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李娟娟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海龙先生为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孙海龙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区域等情况,
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识及证监会、交易所各项制度规范的学习与研究,积极投入公司治理实践。在履
职期间,始终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动态与重大事项进展,主动与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勤勉、审慎、独立地发表意见,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在促进董事会决策科学公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展望 2026 年,为持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循《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恪
守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建设,深入参与公司战略与决
策过程。将结合自身专业经验,积极为公司规范运作、风险防控与高质量发展提
供建设性意见,加强与各方的有效沟通,促进董事会决策质量持续提升,努力为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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