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为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
应职权。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
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
团体等。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六)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
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及操守规范责任状》,履行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做出的承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华微电子谋取不正当利
益、损害华微电子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华微电子承担的管理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及操守规范责任状》的签署、收集、登记及存档等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
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并
由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督促所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本
次回购股份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公司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配合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理: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领取并递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
管机构检查;
(四)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主要责任人;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并
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该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通过签署保密协议或者送
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
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经公司董事会事务职能部门登
记备案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致使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异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
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再
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
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八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
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
备案。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制度第八条第(一)至(四)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处分。
本制度第八条第(五)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
知其所在单位。
本制度第八条第(六)、
(七)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解除证券服
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置。
本制度第八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要求责任
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出现差错或不完整情况的,视情节给
予责任人及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被有权机构或部门查实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及
其他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相关文件进行检
查。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错误、不正
当报备等瑕疵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
响公司对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原《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相关事宜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身份
所在 职 证件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姓名 单位 务 号码/ 内幕
序 联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登记 登记
/名 与公 / 统一 信息
号 电话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时间 人
称 司的 岗 社会 内容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关系 位 信用
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决议等。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微电子 公司代码:60036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签名
人员 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