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岩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
步保障股东利益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激励原则:
效负有责任;享受绩效奖金,同时承担安全、商务、行政、廉洁等
绩效责任;按股权激励方案约定拥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获得股
权收益,同时承担股权连带责任风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
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出
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工资、
在岗津贴、绩效工资、效益奖金、股权激励等几部分构成。
(二) 基本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在岗津贴等,主要依据工作岗位和工
作内容、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等因素确定对应的岗位薪酬
标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行业
薪酬水平、公司整体薪酬体系定位等核定,具体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并提交对应决策机构审议。
(三) 绩效薪酬:包含绩效工资、效益奖金等,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
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绩效指标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绩效薪酬与基本薪酬总和的 50%。公司经营指标、个人岗位绩效
指标的制定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公司年度战略落地情况为核心依
据。
(四) 福利补贴:主要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以及节日补贴、年度体检等公司
提供的福利。
(五) 中长期激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
式,根据中长期经营业绩与贡献,达到激励计划约定的业绩条件后即享
受股权红利。公司岗位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的制定、
变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监管
要求披露。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组织结
构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规定如下:
(一) 基本薪酬、福利补贴以及与考核相关的绩效工资部分,每月按考
勤结果与绩效系数发放;
(二) 效益奖金部分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
况及个人履行岗位绩效指标考核情况确定后按年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费用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财务错报等原因对经营数据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在财务数据
追溯重述后 1 个月内,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效益奖金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约定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效益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效益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离任后发现其
在任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履职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仍可
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追回其已领取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该追责追偿权不因离任而灭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出现重大变化或明显有失公
允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做出调整建议,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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