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唐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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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唐明)
  本人作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
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
极关注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发展情况,依托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
出意见建议,认真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在 2025 年度
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历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
审判员,高级法官,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副主任;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2017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任北京市中
闻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书记、常委会委员、权益合伙人、律师、政府法律事务
部主任;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
常委会委员、权益合伙人、律师、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中
心主任;2023 年 10 月至今,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常委会委员、
权益合伙人、律师、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中心主任;202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种表决方式实际出席股东会 8 次、董事会 13 次。本人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相关
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
见,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相关决策做出独立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并关注决
议执行情况和效果,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的情况。本人对公司
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议 8 次。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
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北京基石信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减资及延
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 2025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核,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并均投赞成
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
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
并勤勉履行职责,对法律法规赋予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
意见。本人对各项审核过的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出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
客观和公正,使公司治理更加规范和高效。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平台上的提问,并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投资者
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汇报,及时获悉公
司日常经营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
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期内,前往公司在
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座谈交流的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思路、运营模式进行
深入了解。
  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与本人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
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向我们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
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同时,公司及时传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与董事履职密
切相关的重要文件和培训材料,为独立董事拓展视野、及时把握政策形势、丰富
业务知识,从而为科学决策、履职尽责奠定基础。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
了认真审查,重点对关联交易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关注。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
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
发现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
司”)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本人认为,本次控股股东京投公司申请变更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已经公司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了相
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对
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及第十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事前就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进行
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诚信情况良好,不会影
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
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决策及支付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且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勉履职,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阅公司各次会议的议案材料,积
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经验,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提出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科学
决策和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各项职责和权力,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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