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投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人员之
日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
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情况)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提出辞
任,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情形,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
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
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办法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
工离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
司经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及时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
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在公司任职
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资料或资产。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接手人
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
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必要
时,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未按照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其对所知悉的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结果或者核查结果将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
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