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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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
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
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公司保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
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
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
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中对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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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为:(1)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2)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实
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定。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其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
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
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
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
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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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
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
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
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
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