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
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
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
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
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
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需要
同时满足下列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应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在公司符合上述
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
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审查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如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
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若
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
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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