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3: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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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ST 太和       公告编号:2026-026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6】12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
简 称 “《 业绩预 告 》”)中, 预计2025 年年 度营业收入 为38,000.00 万元到
营业收入为37,792.75万元到39,792.75万元。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
告》”)列示,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工程项目15个,共累计确认收入2.1亿元,
并载明上述项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形。经我局核查,
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
导致《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
不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吴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何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晓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
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晓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何雨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中所涉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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