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审计工作进展的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3: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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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审计工作已进入审计总结阶段,以我所目前掌握的审计证
据,经过分析论证,认为公司2025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将低于3亿元,初步扣除营
业收入金额为1.55亿元,对公司营业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存在触及终止上市的情
形。
  以下为截止目前已发现需要收入扣除的项目情况:
  扣除项目一:
  (1)8个项目均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2)郴州志诚*雲栖桃源项目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分包承包、磐安绿城·桃花源
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郴州志诚*雲栖桃源项目桩基工程施工等项目所需资质要
求,公司目前资质范围均未覆盖;
  (3)涉及国有企业的项目磐安绿城·桃花源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承包项目、磐
安绿城·桃花源工程土石方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
  (1)浙江耀盈实收资本 0 元,成立时间短,公司履约能力弱,截至2025年12
月31日,8个项目共收回资金350万元,账面涉及的合同资产1.32亿经济利益流入企
业可能性较低;
  (2)其中5个项目业主方为郴州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志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目前均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工程款支付能力较弱。
  浙江耀盈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磐安佳宏工程机械设备
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宇尘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同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
方关系,存在供应商指定情形。
  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产值表无法作为单独确认收入的依据,无监理、业主方等
外部证据的验证、工程阶段性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证明、阶段性结算资料、进
度款审核结算表等佐证资料,不符合收入确认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可靠性的要求。
  综上,涉及浙江耀盈确认的收入不具备合法合规基础,客户履约能力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收入、成本佐证资料不足,收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涉及的经济利益
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25年已确认收入1.24亿元应全额扣
除。
扣除项目二:
山东第(二期)项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确认收入0.14亿元。上述项目存在如下问
题:
  未获取《施工许可证》。
  兰书苑(A-3地块)项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项目发包方为昱邦房地产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水山东第(二期)项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为承德市水
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两个项目的管理人员实质为水山建设集团体系通过《技术合作协议》、
                                  《服
务合同》派驻,非太和水自有员工,项目开工时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于水山建
设集团体系。
  在本项目关键施工期内,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核心岗位均由
水山建设集团体系派驻人员担任,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纪律约束、奖惩措施等均
由水山建设集团体系实施直接管理。太和水不与上述派驻人员直接对接具体管理
事务,项目现场实质上由水山建设体系主导。
  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产值表无法作为单独确认收入的证据,对于未完工、未竣
工的项目,无监理、业主方等外部证据的验证资料、工程阶段性验收记录、分部分
项验收证明、阶段性结算资料、进度款审核结算表等佐证资料,不符合收入确认对
审计证据充分性、可靠性的要求。
  综上,涉及兰书苑(A-3地块)项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水山东第(二期)项
目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确认的收入不具备合法合规基础,项目控制缺失,收入、成
本佐证资料不足,收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25年已确认
收入0.28亿元应全额扣除。
  扣除项目三:
  针对北京中科砚云科技有限公司系统集成合同进一步核查,6个项目在主要责
任人/代理人身份判断及对应总额法/净额法核算口径上存在差异,从交易实质看
,相关系统集成项目的核心方案设计、软硬件集成、实施部署、调试及验收等主要
履约义务均由供应商实际主导与执行,未投入重大自有技术、核心人力及整合服务
资源,未承担存货风险、质量风险与主要履约风险,在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未取
得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质为代理人角
色,应按净额法核算收入,6个项目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共278万元。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审计报告尚未出具,以上为已经发现的2025年尚需扣除的
营业收入情况,公司应对涉及以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上审计
发现不代表所有收入论证已全部结束,其他收入情况及其他事项正在论证中,审计
意见需结合上述事项会计处理结果及其他事项综合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确
定,以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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