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
相应报告。
(七)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
(八)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九)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中有 8 人已离职(含首次授予 5 人及预留授予 3 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1332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另外,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目标值 Am 为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
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32.20 亿元 ,触发值 An 为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
累计值不低于 28.98 亿元,实际完成值为 A。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如下:目标值 Am 为 2025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9.00 亿元 ,触发值 An
为 2025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7.10 亿元,实际完成值为 A。若实际完成值 A≥Am,
则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若 An≤A<Am,则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90%;
若实际完成值 A<An,则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0%。
根据公司 2024 年、2025 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4 年、2025 年营业
收入分别为 1,222,665,345.61 元、1,592,979,919.81 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均未满足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不可
归属的比例为 100%,对应限制性股票共计 41.4728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本次合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6060 万股。
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8 人已离职(含首次授予 5 人及预留授
予 3 人)、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
达标,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作废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7.6060 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
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外,光大同创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已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股数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现阶
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
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