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10Z005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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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10Z0052 号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编制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说明是康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
上对康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 2025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
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康达新材公司编制的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成都中科华
微电子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康达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6]210Z0052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王传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陶震宇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一、 股权收购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
资金 27,540 万元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微”或“标的
公司”)51%的股权。
公司与中科华微原股东南京四和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辽宁四和微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和微”)、威海市朗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海南朗山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山科技”)、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鸿远电子”)、青岛初尧弘毅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
称“初尧弘毅”),以及中科华微实际控制人赵峰、孙丽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
议》,公司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人民币 27,540 万元收购中科华微 51%股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一)业绩预测与承诺
业绩承诺方:四和微
业绩承诺期:2025 年、2026 年、2027 年
承诺业绩: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每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
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000 万元、6,000 万元。
(二)业绩补偿
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当期净利润进行审计。
绩承诺期内已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对应期间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的 80%;或者
三年业绩承诺期结束后,标的公司在整个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低于承
诺的累积净利润数的 90%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当年内以按
照下列公式计得金额向收购方进行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应实现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已累计实现净利润数)÷15,000 万元×本次
收购收购价款总额-截至当期收购方已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收
购方已实际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如有)。
低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的 90%,则视为业绩承诺方完成了业绩承诺,收购方应向
业绩承诺方无息返还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但由此产生的相应税费由业绩承诺
方自行承担。
(三)2025 年度业绩实现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华微 2025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
行审计,并出具了《关于收购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经审计,中科华微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人民币 5,757.68 万元,高于 2025 年承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 4,000 万元,已完成 2025 年业绩承诺。
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完成率 143.94%(即:截至当期期末
的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已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的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
诺应实现净利润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