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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特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太原·贵阳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
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
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
文件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行权
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
依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确认,由于公司2025年度业绩未达成考核目标,不满
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公司拟
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152.4250万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翟依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