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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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
定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
酬、津贴方案或确定原则。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
联动要求。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提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薪酬原则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非独立董事在承担管理责任的,根据其承
担的具体责任,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其薪酬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不再向其另行发
放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情况,结合市场、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对公司贡献程度等,按公
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定薪酬,其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领取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薪酬发放: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前述原则下,相关人员薪酬发放的具体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内部
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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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和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
(六)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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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对本制度的修
订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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