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亨国际: 咸亨国际: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建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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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华)
  本人作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咸亨国际”)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恪尽职守、独立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并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战略发展等各项情况,
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与专业赋能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建华,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84年9月至2012年7月,任华北电力大
学教授;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任法国电力公司合作研究;2001年9月至今,
担任北京华星恒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5月至今,担任
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2月至今,担任源能慧智(北京)
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9月至今,担任咸亨国际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与履职能力,拥有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需的充足工作经验,任职资格完全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禁止的、可能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过程中,本人与公司及各
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仔细审阅全部相关资料,对每一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议。
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
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障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报告期内,本
人未存在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
  (一)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股东会8次。会议期间,本人与公司股东、法
律顾问保持充分沟通,全面履行了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本人经核查确认,公
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赋予的职权,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会前,认真审阅各
项会议文件资料,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获取必要信息,全面、细致了解各项议案
的背景、内容及潜在影响;会上,积极参与议案讨论,秉持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独立发表审阅意见及专业见解;会后,及时跟踪监督议案执行情况,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审议事项的进度,确保董事会决策落地见效,为公司董事会
科学决策、合规运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技浪潮下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沟通会》,本人认为,未来国家为了推动碳中和战略会出
台更严厉的减碳政策,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要考虑筹建促进绿色供应链的相关
措施,筹划产品碳汇核算机制,建立应对欧盟碳关税的出口措施。
  报告期内,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主持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方莉具备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副总经理的专业
素质与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副总经理的职位。
  报告期内,本人对所议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制定、推进进度、实施成果等事宜,
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深入沟通,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工作动态及成效,对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监督与客观评估,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
能。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报工作的具体要求,及
时了解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关键审计事项、重点审计领域,以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完善与实际执行情况,督促相关机构规范履职,保障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工作,重点关注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同时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认真倾听投资者心声,
耐心回应投资者关注的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等相关问题,搭建起公
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上市地监管要求,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
了充分、必要的保障条件。日常工作中,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向本人提供公
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及信息;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期间,公司及
时送达会议相关材料,如实汇报公司运营情况,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在本
人发表独立意见前,公司主动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公司业务部门出
具的专项说明等相关资料,为本人审慎发表意见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公司
修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从工作条件、知情权保障、决策风险防控、独
立性维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本人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干预与影响,始终保
持履职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七)在公司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的累计工作时间达15天。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各类会议,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
营管理、规范运作、内部管理及财务状况,主动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
依据;会上,认真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结合行业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趋势,
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就公司规范运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专业赋能与监督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公司各项日常关联
交易,属正常交易范围,交易双方均能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年度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
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任职期间,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在听取外
部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汇报后,与管理层就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和重点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从专业角度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以及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等进行了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审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判断依据。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2025年9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聘任致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认真核查了方莉女士个人履历等有关
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
也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况,方莉女
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经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
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皆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留住核心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拟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备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保
障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构建良好价值分配体系及股东与员工间的利益共享与约
束机制,前述两项议案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通过
前述三项议案:一是根据授权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74
人调整为166人,授予总量仍为600万股,该调整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二是
确认授予条件成就,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向166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29元/股,两项议案均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是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审议通过两项议案:一是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6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8.9万股限
制性股票;二是确认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59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216.696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53%。
  以上解除限售及2025年度新的授予事宜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职
原则,积极参与和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
及执行进展等情况,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股东、中介机构等相关方沟通对接,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专业咨询作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工
作职责,有效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性、科学性与合规性,切实维护了
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学
习和了解最新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履职经验,积极
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进一步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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