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新材: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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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
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备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投资外汇衍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
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
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年度
交易额进行预计,并负责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
管理。
     (二)法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评估法
律风险。
     (三)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投资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
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
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
议方案,并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确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与其进行交易确认。
  (二)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
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总监复核后及时上报公司总
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三)财务部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审批情况、交易情况、盈亏情况进
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经营管理层
汇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
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
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
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
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
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六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随时关注资金情况,防范合约平仓风险;已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应定期做好台账管理,实时监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情
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预防可能出
现的风险;另外,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作机构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合作机构
的资质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等,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并根据
汇率走势分析、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
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将风险情况及解决方案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
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
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
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
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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