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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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罚对等的原则,考核遵循公开、
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公司相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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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
回程序;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需要。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年度津贴。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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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市场相关岗位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等因素综合评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公司应当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
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的规定为基础,领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
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
放。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进行,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职和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
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以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
营成果、年度绩效草案等情况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确认其年度绩效方案。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方案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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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的绩效薪酬方
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与未来发展需要;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岗位变动。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
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约束与追索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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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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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