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
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以及兼职情况
蔡在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经济
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12 月,
任职于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水产良种基地,历任会计、经理助理、主办会计;1998
年 1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职于杭州瑞兴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历任项目经理、部
门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1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2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
至 2020 年 12 月,任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5 年 9 月至今,任杭
州瑞兴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所长;2015 年 4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浙江永裕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 2 月至 2024 年 9 月,任浙江中房商业发展有限
公司监事;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杭州睿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2019 年
今,任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 月至今,任甬矽电子独
立董事;2021 年 9 月至 2025 年 6 月,任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
合伙人主席、杭州分所所长。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
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5 次股东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亲自出席上述所有会议并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
的建议,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积极促
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
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蔡在法 14 14 14 0 0 否 5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4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均亲
自出席相应会议。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
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金额和类别进行严格审查,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
期、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相关要素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始终秉持独立、客观、
审慎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定期获取内审及内控相
关情况的工作汇报,了解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在年报审计审前沟通会议中,本人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计划,并就人员安排、明确关键审计事项开展了详细的讨论。在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基于本人财务专业背
景,针对审计程序、重要性水平设定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讨论,
提出了有效建议。在报告期内持续关注审计工作进展,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
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 3 次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与中小投资者
进行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他们对公司经营发展、财务表现及未来战略等方面的
关注与诉求。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的方式,向现场参会股东汇报独立董事年度履
职报告,并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沟通。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的提问,
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本人高度重视公司财务信
息披露的质量,持续进行监督和核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就原
材料价格、不同产品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变化趋势等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
并围绕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折旧是否客观公允等问题与公司财务相关人员进行了
沟通交流,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本人提出的专业意见。
公司相关人员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及时报送全部会议材料,有效解
答疑问,为本人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同时公司不定期发
送科创板相关创新制度、监管情况、案例警示以及资讯等内容,协助本人不断提
升履职能力,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四次会议、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2025 年
度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
客观、真实地发表审计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4 月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前进行了核查,认为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已购买职业保险,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
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李学
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在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学生先生的教育背景、
工作履历等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认为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公司选举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
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
财务状况及战略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的考核及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归属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
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归属安排和审议
程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
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
一步提高。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蔡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