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冰)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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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以及兼职情况
  张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 年 4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北京
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2005 年 11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上海澜亭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宁波大叶园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 年 8 月至
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
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5 次股东会,其中本人应出席 14
次董事会,应出席 4 次股东会,本人因公务请假未出席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其余会议皆亲自出席。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着审慎客观的
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科学性。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
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张冰    14    14    14    0    0      否       4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4 次。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相应会议。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事项,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金
额和类别进行严格审查,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期、
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相关要素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审
慎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定期获取内审及内控相
关情况的工作汇报,了解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并根据本人的法
律专业背景,为公司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议,提升公司的内审监督水平。
  在年报审计审前沟通会议中,本人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计划,并就人员安排、明确关键审计事项开展了详细的讨论。在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在报告期内,持续关
注审计工作进展,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
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的方式,向现场参会股东汇报独立董事年度
履职报告,并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沟通。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的提
问,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积极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本人高度关注公司规范运
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或法律风险,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2025
年公司取消了监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本人在此
过程中进行了修订指导、合规审查和风险管控。
  公司相关人员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及时报送全部会议材料,有效解
答疑问,为本人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同时公司不定期发
送科创板相关创新制度、监管情况、案例警示以及资讯等内容,协助本人不断提
升履职能力,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四次会议、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2025 年
度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内部控制体系稳步实施,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
客观、真实地发表审计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4 月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前进行了核查,认为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已购买职业保险,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
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李学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本人就李学生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公司选举
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
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
财务状况及战略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的考核及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归属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
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归属安排和审议
程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
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
一步提高。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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