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化学: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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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
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南通江天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盈利状况、
研发规划、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外部市场环境、职工薪酬提升需求等情况每年评估调整。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及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合计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批。
  基本薪酬: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固定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考核结果浮动发放。
  中长期激励: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
  福利补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
绩效考核,考核依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经营业绩确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
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
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针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
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公
司年度经营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完成各级
审批流程后发放。所有薪资均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专项奖励根据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计划确定分
配及支付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
总额及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情况,确保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追溯适用至 202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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