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实 现 山 东 弘 宇 精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发 展 战 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规 范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公 司 章 程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公 平 原 则 ,体 现 收 入 水 平 符 合 公 司 规 模 与 业 绩 的 原 则 ,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 二 )责 、权 、利 统 一 原 则 ,体 现 薪 酬 与 岗 位 价 值 高 低 、履 行 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 三 )长 远 发 展 原 则 ,体 现 薪 酬 与 公 司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目 标 相 符 ;
( 四 )激 励 约 束 并 重 原 则 ,体 现 薪 酬 发 放 与 考 核 、奖 惩 、激 励 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方 案 和 考 核 标 准 ,审 查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并 对 其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第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 事 薪 酬 方 案 由 股 东 会 决 定 ,并 予 以 披 露 。在 董 事 会 或 者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个 人 进 行 评 价 或 者 讨 论 其 报 酬 时 ,该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向 股 东 会 说 明 ,并 予 以 充
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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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构成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与 市 场 发 展 相 适 应 ,与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个 人 业 绩 相 匹 配 ,与 公 司 可 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 八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由 基 本 薪 酬 、绩 效 薪 酬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等 组 成 ,其 中 绩 效 薪 酬 占 比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基 本 薪 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 一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薪 酬 实 行 固 定 津 贴 制 度 ,具 体 金
额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 二 )非 独 立 董 事 :在 公 司 任 职 的 非 独 立 董 事 根 据 其 在 公 司 担 任
的 具 体 职 务 和 工 作 内 容 ,按 照 公 司 相 关 薪 酬 规 定 与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领 取 薪 酬 ,不 单 独 领 取 董 事 津 贴 。未 在 公 司 担 任 具 体 职 务 的 非 独 立 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一 )基 本 薪 酬 :根 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任 职 位 的 价 值 、责 任 、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 二 )绩 效 薪 酬 :根 据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与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绩 效 、
个人业绩相挂钩,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 三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包 括 股 权 激 励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等 ,具 体
按照公司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一 定 比 例 的 绩 效 薪 酬 在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和 绩 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薪酬的调整
公 司 薪 酬 体 系 应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战 略 服 务 ,并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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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 照 国 家 和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各 类 社 保 费 用 等
事 项 后 ,剩 余 部 分 发 放 给 个 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薪酬应递延支付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 当 及 时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薪 酬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予 以 重 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义 务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对 财 务
造 假 、资 金 占 用 、违 规 担 保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负 有 过 错 的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减 少 、停 止 支 付 未 支 付 的 绩 效 薪 酬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制 度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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