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
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董
事会确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非日常经营相关)、对外投资(含内部固
定资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资产抵押等交
易,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1)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该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
职责:
(一)筹备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在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履行各专门委员会的秘书职责;
(三)负责与公司股东、董事、监管部门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
及时将其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按照各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电子通信发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董事会召开前3日通知送达。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传真或电子
邮件、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
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除由于紧急
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方式,或者以
视频、电话会议等技术手段辅助通讯会议的沟通效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董事应
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
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若有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
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
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到会
董事未达到全体董事的半数时,会议不应举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担保事项的议案时,
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归档后的会议记
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