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
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与绩效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
任、权限相对应;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部)配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结合
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八条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
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
据实报销。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
非在本公司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其他股东委派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
任职务核定,不再另外发放董事津贴。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
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除公司规定的薪酬项目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
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以绩效评价作为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确定和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紧密
结合,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确定考核内容和权重。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干部部)根据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提交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需核减薪酬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需符合合法、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