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新苏州工业
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履职,
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
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
任职情况如下:
贝政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 年 11 月
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员、
讲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及金融系
主任。曾兼任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苏州信托、东吴基金等金融机构
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职务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
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
已发行股份,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没有为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自出席了上述会议。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行使投
票表决权,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具体出
席情况如下:
出席股东会情
出席董事会情况
况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
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应出席 实际出
两次未出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贝政新 11 11 0 0 否 3 3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会会议,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及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及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相关议案,均在会前认真审阅了会
议材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
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
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到公司开发的园区、投资项目实地调研,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分析内外部环境及行业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提
示风险。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及重点项目
进展情况的汇报,并通过现场开会、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
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公司管理层能够主动沟通、征求意见并
听取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及时落实,为本人履职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五)与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
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
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
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还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
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2025 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通过了《关于中新集团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本人认为,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的预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通过了《关于集团投资苏州高美云景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中新绿发参股子公
司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减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
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
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
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公司
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
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新
集团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毕马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丰富经验。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
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
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因此,同意聘用毕马威为公司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非独立董事。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了《关于修订<中新集团高管薪酬方案(修正案)>的议案》。
《关于中新集团高管 2024 年度绩效考核与总裁实际总直接薪
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支
付计划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及支付计划。上述薪酬及支付计划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不适用。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不适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外部
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
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
了一定贡献。
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决策服务,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述职人:贝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