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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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
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坚持薪酬与公司长期价值深度绑定、绩效薪酬与经营
业绩严格挂钩的核心导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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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报告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的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若董事所在工作单位有特殊规定
不允许收取报酬的,尊重其规定执行。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该费用不纳入薪酬总额核算。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其绩效
薪酬按实际履职期间的考核结果折算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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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盈利状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岗位变动、岗位职能调整;
(三)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合理因素。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独立董事津贴不适用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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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因财务信息差错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二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会计年度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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