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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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华电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权责利对
等;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可比公司薪
酬水平基本相当;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与决策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市场发
展和行业水平相适应。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
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等,综合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员
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效益和效率,结合行业内对标工资水平、
岗位价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薪酬以公司
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相关人员职
责分工、岗位价值以及履职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建立以
岗位价值为基础、业绩贡献为依据的薪酬分配体系,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倾斜,促进提升一般员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并对公司薪酬
制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
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
激励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
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60%。基本年薪综合考虑担任
职位和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压力以及企业管理的难度等因素确
定,绩效年薪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核定。任
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核定,任期激励最高不超
过任期内年度薪酬总和的 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的确定和支付
与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平均工资保持同向增减,公司可综合考
虑上述因素及企业历史年薪水平,对其年薪进行适当调控。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性
质、风险和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
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方案标准执行。因公司业务发生
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
职务,按薪酬方案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
行。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
任,薪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奖励等。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支付追索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
状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
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年薪,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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