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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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
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
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为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公司拟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的 30%。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罚、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
定的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判断属于重大事件后,向董事
长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
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审定后依法提交董
事会审议或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
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
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
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者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元”指“人民
币元”。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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