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
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
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
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投票。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
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
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条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