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北
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
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
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及电子
邮箱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辞职时,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
度,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本制度第十
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办
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
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
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秘书还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