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及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
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
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推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薪酬一般由基
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专项奖惩、津补贴和福利等
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
薪酬。
第九条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
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股东会审批的标准定
期发放,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
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
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扣减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己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年薪制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