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滥用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依法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
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与法律事
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运行部、中心及公司以外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
(一)公司各部门、运行部及中心发生可能涉及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签署的保密承诺(附件 3),提
交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
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批,审
批通过后提交董事长。
(四)董事长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作出决定。
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涉及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联系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952-3820083),由证券法律事务部按照上述程序
办理。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
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中心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运行部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
限
是否已填报暂 相关知情人是否
缓或豁免事项 ?是 ?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 诺
申请部门/中心/运行部意见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 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序 知情人员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信息所处
证件类型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日期 信息内容 登记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号 姓名 地点 方式 阶段
附件 3
保密承诺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
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化工)暂缓或
豁免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制度》的内容;
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
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英力特化工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务在获悉英力特化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英力
特化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英力特化工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