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条款规定,在2025年度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积极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
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田志伟,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
职于河南省建材研究设计院、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陇海支行、富友证券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千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联合德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常德合银湘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常德合银百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
表、万年县合银百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湖南达峰私
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湖南达峰二号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筑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合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二、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不存在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
情形。2025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姓名 会次数 自参加董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田志伟 6 0 6 0 0 否 1
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详细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
充分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其他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对相关事
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
影响,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
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5 次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1 次战略发展委员会,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认为,
每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作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着重审议了关于当年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设定方案,同时涵盖了相关的股权激励计划等重要事项。针对薪酬方案和激励计
划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细致分析,立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结合行业竞争
态势及未来发展需求,对各项提议给出了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兼顾内部公平的客观、公正
建议。为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驱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就重点审计事项、重点关注的问题与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提出专业意见;审查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各项审计报告
及工作总结,监控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督促相关
部门及时整改,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主要对涉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事项进行
研究和制定。
事对公司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本人同意全部议案并对会议
议案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各项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依据公司的具体运营实况,关注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及时掌握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有关公司的新闻媒体报道、研究报告、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保持与公司管
理层的及时沟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除事前审核外,对公司已经披露的公告事后及时
查阅披露内容,高度关注披露后的市场影响,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审阅,必
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
审慎的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
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五)通过参加投资者网上业绩说明会、网上集体接待活动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交流,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
计现场工作时间 19 天,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等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控建设、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相关报道、公司各重大事项进展、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本人的知情权,公司能够及
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本人开展实地调研工作,认真听
取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积极传达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动态和相关监管要求,对本人提
出的疑问积极予以回应。
八、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间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任职期间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一致。
(五)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
表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
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允、合理地
发表审计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承担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换届选举工作,审核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情况、资格等信息,
力求选出最适合公司发展的优秀人才。
选举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案。
上述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公司所
处地区、行业和公司经营状况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以及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
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来确定,能够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
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注
销 2022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九、总体评价
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
专业、客观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积极承担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各项职责,
积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