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健全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体系,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其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前风险
防范作用、事中预警作用和事后监督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
属企业”)。
第三条 主要应对的风险
(一)内部审计职责不明确。
(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不规范,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
职业声誉。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企业利益或为个人带来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目的,以风
险管理为导向,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在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
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
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务、工程、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
知识或具备相关技能;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通过建立审计项目
组、人员交流等形式,持续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整体履职能力,持续强化
审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内部审计,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
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
司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
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工作原则上以内部审计部门为主导,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有经验
的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原则上外部审计不可介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部审计部
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公司应当保
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职责: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业务规模和性
质,对下列事项履行职责:
(一)制定、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
计划,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落实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
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九)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督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组织开展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十四)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其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后续教育;
(十五)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采集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经营管理
工作重点,掌握干部监督管理要求,充分考虑经营管理风险程度,有效整合各类型
审计业务,争取一次审计实现多重目标,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借助审计信息化手段,以技术赋能审计流程规范
化与智能化。需充分利用公司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财务数字化平台等系统,强化数
据分析与风险预警能力,推动审计模式转型升级,实现审计工作的价值增值。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除开展常规审计外,可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
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薪酬管理及其他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稽查和日常巡查,从单一
的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审计过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立项请示,组建审计组并确定审计重
点,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 2人。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后实施。委托社会机构实施的项目,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
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特殊事项可在实施时下达审计通知。
第 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基础 方法、专门技术方法等方法,采
用听取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
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实施审计时,需按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具体流程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自收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
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
步研究、核实,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复
核,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
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上报整改方案,及时向内部审计
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视企业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审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并统一
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情况,
应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报告承担保密责任,内部审计
报告因各类事项或业务需要,向内部或外部提供时,应当经公司主要负责人
审批通过。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
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据《中
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责任追究;符合移交条件的,依纪依法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应当在内部及时通报审
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和有关管理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研判,分析产生原因,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规定,从根本上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
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董事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
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数据共享、成果共享
的机制,促进数据与成果共享。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干扰、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定、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法务合规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