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执行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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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公司章程》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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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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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证券
投资部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由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各内幕信息知
情人处收集归档,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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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
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
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公司证
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
和知情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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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列第八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起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存
储终端中相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公告之前,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
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依
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相关报表资料的,需按要求进
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未通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之前履
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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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
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
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消息操纵股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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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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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登记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 手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时 内幕信息内 登记 人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所处阶段
号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间方式(注 2) 容(注 3) 时间 (注
人姓名 (注 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
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等。
明。
传递、编制、决议等。
的姓名。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如违反前述规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将视具体情节和交易金额不同,承担
资本市场监管措施、罚款、民事、刑事等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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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 筹划决策方 商议和决议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
段 式 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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