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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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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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
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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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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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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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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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前述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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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卖出时点以
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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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
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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