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
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薪酬水平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
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第三条规定外,
同时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
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
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除此之
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
公司实报实销。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的薪酬以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为标准
进行考核和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多种职务者,以其担任职务中最
高薪酬标准执行,不重复领取。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标准根据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发展战略确定以及调整。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由公司根据经营目标制定的绩效考核体
系的完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
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实际任期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以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
酬可采取递延支付,具体薪酬发放时间、方式以及递延支付等根据公司
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