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重: 太原重工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席文圣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2: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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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席文圣
  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
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
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席文圣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曾任山西公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高级
项目经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质控部部长、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副所长、陕西中天火箭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山西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
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
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
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
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以
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不存在提出
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
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任职期                是否连续
独立董                             任职期间
      间报告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两次未亲
事姓名                             报告期内   出席次数
      期内会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
                                会议次数
      议次数                 议
席文圣    5    5   0   0     否      3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4 次、
提名委员会 1 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在审议及决策相
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自身领域的专
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
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与内
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
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
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事
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
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
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
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
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
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
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
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召开相关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
考察,深入了解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科研生产经营
状况等。同时,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在财务管理及风险
防控方面提出多项专业化建议,尤其在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及定
期报告披露过程中全程监督,有效规避财务风险。本人与内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
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
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本人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资料、听取经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财务情况及生产
经营等情况,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经理层积极
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
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此外就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就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向公司予以核实,公司也积极配合进行披露说明。
  (六)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加强
对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尽快适应改革变化,
提升履职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学习了《近期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及监
管要点》、《新形势下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变化》、《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监管与独立董事规范履职》等课程。2025年9月,本人
参加了2025年度山西辖区上市公司合规培训班,学习了上市公
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典型问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与相关案例警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要点及信息
披露监管实践、《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履职案例
等四个主题课程。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便于本人了解掌握最新监
管政策,增强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推动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
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
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
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
和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本
人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
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
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
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按照2025年10月31日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指出的情形,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2022
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
一并追溯调整。除上述情形外,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披露
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三)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利安达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利安达所”)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含内控审
计)。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利安达所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续聘利安
达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工作,选举产生了第十
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于2025年5月
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
员的议案》,在充分了解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并全面审核个
人任职资格及条件后,同意选举陶家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并同意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人选。同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认为,聘任
人员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独立董事薪酬调整、购买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项。本人基于回避原则,未参与审议,
但独立董事薪酬调整及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主要是基于公司长
远发展的考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
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
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
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理
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
一步提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
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
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
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席文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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